来源:盐田区发布时间:2017-08-22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2.《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二、补贴对象
经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认定且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
三、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不包括合伙人。
四、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为其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2.《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登录深圳公共就业服务网下载填写或服务窗口现场领取填写后签名);
3.招用本市户籍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验原件);
4.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5.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在毕业学年内申请并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需在其毕业后,提出下一期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时,携带“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要求的相关身份证明资料,一并进行身份核实。身份核实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对其剩余补贴的时段进行再次核定。
五、申请程序
1.申请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为其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
自主创业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请。
2.受理及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创业补贴申请资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
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3.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4.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年度为单位发放。
六、终止补贴
已申请并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场租补贴:
1.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2.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退出的除外);
3.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4.自主创业人员(毕业年度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户籍迁出的;
5.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七、新老政策衔接
按照《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09〕3号)正在享受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照原办法规定期限继续享受。如该类人员及其创办的初创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享受剩余的创业补贴和未申请过的创业补贴项目。已享受补贴标准低于新标准的不予追溯。
八、受理单位
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九、服务形式
窗口“一站式办理”。
十、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